问题 | 离婚案件应什么时候起诉 |
释义 | 1、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2、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4、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由于此时离婚协议书并没有强制力,因此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做出了判决之后,就判决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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