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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产品责任事故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释义
    

法律主观:
    


    一、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不同:
    (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二)根据《产品质量法》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
    二、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要求同时存在以下三个要件:
    (一)产品存在缺陷。 侵权责任 法中没有对缺陷产品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缺陷的规定为依据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
    (二)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这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
    (三)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什么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的相关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法律客观: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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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