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证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 |
释义 | 民政机关登记的婚姻状况为准,持结婚证可办理离婚。若户口簿与声明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主要依据声明审查。可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去派出所户籍科更新户口本,然后凭更新后的户口本及相关资料办理离婚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应共同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还需提供相应证件。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双方意愿和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以民政机关登记的为准: 1,有结婚证,可以办理离婚(夫妻双方协议或者一方起诉离婚); 2,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3,当事人也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等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户口本更新(这样更有说服力,也更快捷); 4,再凭更新后的户口本,及当事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资料,双方前往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一,《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2004年3月29日) 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以民政机关登记为准。如果有结婚证,可以通过夫妻双方协议或一方起诉离婚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进行审查。当事人也可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户口本更新,这样更有说服力和更快捷。随后,凭更新后的户口本以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和离婚协议书等资料,双方可以前往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以上结论参考了《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