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
释义 | 2021年5月18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则》共三十九条,覆盖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首次从司法解释层面明确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构建起一个系统完备、清晰实用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 重点内容 1.明确了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满足当事人同意、案件适宜在线审理及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条件的各类民事、行政、特别程序、执行程序及部分刑事案件,均可适用在线诉讼。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在线诉讼活动主要在互联网上完成,而刑事案件的在线诉讼则一般通过专用网络进行。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后,可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反悔。当事人恶意反悔的,法院可以不予批准。 2.明确了在线诉讼身份认证规则。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和身份认证,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除有证据证明账号被盗用或系统错误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3.明确了电子材料及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电子材料主要指电子化的诉讼文书材料和证据材料,经法院审核通过后,除非出现形式真实性存疑、内容格式不够规范清晰、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等情形,否则可以视同原件,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的,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推定其上链后未经篡改。而对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主动进行真实性的审查。若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4.确立了在线庭审规范,并确认了非同步审理机制的效力。除当事人明示不同意或客观条件不具备或案件本身不适宜外,在线庭审原则上可适用于各类适宜线上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在线庭审限于视频形式,但不要求所有当事人均在线,可以部分当事人在线部分当事人线下。对于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的小额诉讼程序或民事、行政简易程序案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且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的,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5.细化完善了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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