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
释义 | 目前许多乡镇村干部把小城镇建设带来的土地征用费视为本村当年的经济收入。有的把这部分资金按人口分到户,还有一些村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概念模糊,把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都给了土地承包者,土地承包权只有30年,而土地使用权出让最少也有50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有的村在执行政策上各取所需,如从采取新增人口多报承包地,增补粮补差价等手法,从土地补偿费上谋利;有的村对农民进镇落户即取消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意见很大。 通过调查研究,在推进小城镇建设中,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政策问题,笔者认为: (一)为鼓励农村进小城镇落户,原则上仍应保留原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并鼓励依法有偿转让。 (二)发展小城镇不能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在园区内村集体土地资产可以折价入股,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搞企业联营。村在园区内的厂房等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出租的形式,以保证村级集体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发展小城镇还要妥善处置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承包土地补征用后的土地补偿金不能全部归承包者所有,应有安置费的形式给承包者补偿,并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规定。 (三)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发展小城镇工作有条不紊。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对村级集体资产的分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要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的应办理登记手续,建立档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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