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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福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释义
    福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退房规定: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需满足相关条件,如居住时间、工作地点、收入、财产等。违反规定的承租人将退回或腾退公租房,如转借、改变用途、破坏装修、从事违法活动、闲置或拖欠租金等。公租房是为低收入和无住房者提供的住宅,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核方可入住。
    法律分析
    一、福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1、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些人员要符合相关申请条件才能申请。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2、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承租人有某些行为之一的,要退回或是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退回: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2)腾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公租房是国家对于收入低下和无居住地的人进行准备的住宅。但是入住公租房需要进行相关的申请,并且申请还需要通过才能够入住。在进行申请之前相关部门会对其的资质进行一定的审核,审核成功之后就可以进行入住房屋了。
    结语
    公租房是为低收入和无住房的人提供的住宅。申请入住公租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申请人需满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同时,承租人需遵守规定,不得转借、转租、改变用途,不得破坏装修等行为。公租房的入住是经过严格审核和资格认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才能入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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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