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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医保转到成都应该如何转
释义
    外地医保转移到成都的申请方法包括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参保凭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以及身份证、社保卡。办理流程包括在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并办理相关手续,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
    法律分析
    一、外地医保转移到成都的申请方法
    1. 参保人员需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参保凭证》,同时携带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 参保人员需要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并持身份证、社保卡到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办理医保转移手续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二、办理流程
    1、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3、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4、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三、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代办人员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是,参保人员在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医保发〔2020〕33号文件的规定,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参保人员身份证件:身份证是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于证明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 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保人员需要提供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证明其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
    3.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证明:参保人员需要提供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证明,证明其已经按照规定转移了医疗保险关系。
    4. 医疗费用报销证明:参保人员需要提供其医疗费用的报销证明,证明其已经按照规定报销了医疗费用。
    5.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证明:参保人员需要提供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证明,证明其已经按照规定领取了医疗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参保人员在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需要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如果参保人员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材料,医保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责令其限期补交。
    结语
    外地医保转移到成都的申请方法包括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参保凭证和身份证、社保卡,到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和身份证、社保卡。办理流程包括在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所需材料包括参保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代办人员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及时发现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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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4:4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