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以下这些: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2、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4、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5、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6、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7、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8、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