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以下这些: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2、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4、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5、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6、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7、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8、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