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并应业主要求开发票的,则由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直接将发票开具给客户,物业公司只是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不会2次交税。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应当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需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