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这样的情况,是算逃逸的。 在交通肇事中,出现了几种特殊的“逃跑”情况:第一种是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为抢救伤者,没有保护事故现场而离开的;第二种是肇事者在将受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后私自离开抢救现场的;第三种是肇事者自己受伤后先到医院治疗,后才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的。第四种是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因被打伤或怕被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的;第五种是肇事者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而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的。 而在学校门口旁又是集镇街道货车压死人后不停车,是被人拦下的,这种情况,是属于逃逸。这样的情况,将从重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