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自主解除交通保险合同?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保险标的毁损,或者有毁损的危险,已经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限度;2.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3.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案发,或者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损失的;4.交通工具被依法扣押、查封或者冻结,或者被依法撤销使用权;5.依法撤销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恢复以前状态,但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且保险人已经理赔的除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保险人应当根据损失比例扣除赔款并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同时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保险人。因依法扣押、查封或者冻结机动车而导致机动车被解除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在机动车解除扣押、查封或者冻结后7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并返还剩余保险费。”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遇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驶离现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动到路肩或者道路两侧。对于无法驶离现场或者移动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其他方式警示其他车辆避让,并及时报警。”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不得撤销。” 通过以上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可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毁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损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案发或采取合理措施、交通工具被扣押、查封、冻结或者被撤销使用权、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且已理赔以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有权解除交通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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