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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增值额计税依据是什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金额
    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3、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朝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4)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7)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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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3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