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2003年,范某持储蓄卡在银行设立的自动取款机取款,因卡插入后无法退出,遂按取款机上犯罪嫌疑人粘贴的纸条信息内容进行操作,由此导致密码泄露,存款被盗取1.15万元。 法院认为:范某到银行设立的自动取款机取款出现问题后,未按申领卡时与银行所签章程的约定进行处理,而是将自己卡的密码泄露给他人,导致存款被盗取。范某的轻信、疏忽与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其存款被盗取的主要原因,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其营业场所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银行为方便、快捷给储户提供服务而设立的自动取款机,亦属银行营业网点,对储户到其自动取款机上取款,银行负有保障客户安全的义务。本案存款被盗取,银行对其设立的自动取款机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漏,对范某取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银行赔偿范某损失的30%即3450元。 实务要点:储户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轻信取款机上粘贴的纸条信息并按信息指示进行操作,致使密码泄露、存款被盗取,银行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南阳中院(2007)南民二终字第903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新艳储蓄合同纠纷案”,见《因误信ATM机上张贴的信息致存款被盗取的责任分担》(魏少永),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04:64)。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