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视为债务加入,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没有转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得要求第三人偿还债务,而应当向原债务人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是当事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