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查股东大会决议,包括表决程序和签字人员身份是否合规,应排除被担保的关联股东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通过。1. 是否审查了股东(大)会决议; 2. 是否审查了决议的表决程序。即是否审查了被担保的关联股东是否履行了回避程序。相关决议应在排除被担保的关联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 是否审查了通过决议的签字人员的身份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民法典》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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