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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警扣车后如何尽快取回?
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车辆的扣留和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需要上级批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检验、鉴定完成后,应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车辆。扣留车辆产生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逾期未领取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律分析
    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结语
    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需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应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严禁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需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五日内,应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扣留车辆产生的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逾期未领取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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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0: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