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春市公积金新政热点解读 |
释义 | 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调整,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取消多项公积金贷款业务费用。新政策降低了公积金贷款门槛,让更多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来买房。 法律分析 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调整:过去,职工只能在就业地贷款买房(部分城市的公积金贷款也可用于周边城市购房)。 新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关注点2:公积金贷款条件 原政策:职工必须在就业地连续足额缴存一年(含)以上的公积金,才能具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新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意味着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门槛降低,让更多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来买房。 关注点3: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原政策:宜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市直、丰城、樟树和高安市为50万元,袁州区及其他6县为40万元,贷款具体额度根据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量确定。 新政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目前我市仍未确定是否调整贷款额度,还需探索研究。 关注点4:取消多项公积金贷款业务费用 原政策: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新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多项收费项目被直接取消。也就是说以后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无须再支出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结语 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调整,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条件门槛降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同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但需探索研究。此外,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项目被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无须再支出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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