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雇主与员工双方都同意缩短工作时间,且不影响员工获得法定的最低工资和福利待遇,那么是可以缩短工作时间的。但如果一方不同意,则需要遵循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总和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九十六小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工作时间,但是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工作时间,并按比例调整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致同意可以变更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