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期劳动合同与短期劳动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终止方式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根据《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远大于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然而,2008年1月1日以后,这一差别逐步消失,用人单位应重新认识并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合同。此外,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明确工作时间,以保障双方的利益。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律师。 法律分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终止时间约定的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指无确定终止时间约定的合同。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法》第46条第5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合同期满不续订而终止合同的,依然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与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基本持平,没有什么差别了。然而,在《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政策的规范下,由于用人单位正常解除合同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而终止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终止的机会少,正常解除的机会多,且劳动者工作年限长的居多,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终止的机会多,解除的机会相对少,且劳动者工作年限短的居多,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远远大于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这是两者曾经有过的一个重要差别。正因为有这样一个差别,所以多年来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一年期限的合同,而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2008年1月1日以后,两者的这一重要差别会逐步消失,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审视、认识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的差别,尽量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合同。 另外当从事工作者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提前确定自己工作的准确时间,这对于企业负责人也是一样的,只有这样双方的利益才能得到足够的保障。最后如果大家还有类似的疑问可以向相关律师询问。 结语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约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或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不续订时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两种合同结束时的成本基本持平。然而,由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机会较少,解除机会较多,且劳动者工作年限较长,因此其结束时的成本较高。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差别将逐渐消失。因此,用人单位应重新审视并认识到两种合同的差异,并尽量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合同。另外,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双方都需要提前确定工作的准确时间,以保障双方的利益。如有类似疑问,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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