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土地分类 一类:海湾大酒店及以南(含情侣南路),沿联安路以南(不含北面)路段;迎宾南路口往西沿粤海路以南(不含北面)往桂花南直到粤海国际花园大门口以东(不含花园) 二类:拱北、吉大、香洲、前山、湾仔、南屏(不含一类用地) 三类:洪湾、横琴、淇澳、唐家、金鼎 四类:西湖城区、红旗、三灶、南水、井岸镇(包括原白藤办事处)、原白蕉镇 五类:平沙、乾务镇、斗门镇、莲洲镇、原六乡镇 六类:海岛(不包桥、堤和陆地相连的岛屿) 二、珠海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一般用地:一类12元/平米;二类8元/平米;三类6元/平米;四类4.5元/平米;五类3.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工业用地:一类6元/平米;二类4元/平米;三类3元/平米;四类3元/平米;五类3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用于经营和出租的住宅用地:一类4元/平米;二类3元/平米;三类3元/平米;四类2.5元/平米;五类2.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国家、省、市政府指导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一类2.5元/平米;二类2.5元/平米;三类2.5元/平米;四类2.5元/平米;五类2.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三、国家、省、市政府指导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是指: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资源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资源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用地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纳税人指: (一)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民政福利企业; (二)残疾人员自办的个体工商户; (三)下岗失业人员自办的个体工商户; (四)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有关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 (五)随军家属、军转干部、退伍士兵自办的个体工商户。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节能节水的项目用地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节能节水的项目是指: (一)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是指企业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并经省经贸委等部门颁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纳税人指: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有关部门拟制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专用设备目录的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出台后,按该办法认定管理的纳税人。 4、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办公用地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是指: (一)农业种植(不包括花卉和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 (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国家限制的项目除外); (三)畜牧业(不包括狩猎和捕捉动物); (四)渔业(不包括近海和内陆捕捞)。 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集成电路、软件企业,具体是指: (一)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 (三)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企业。 6、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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