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1)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2)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3)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4)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2、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 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 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3、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7)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4、第九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程序自行审批)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5、第十三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而统一征地的,在没有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前,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