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什么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释义 | 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一、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的联系有哪些 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的联系如下: 1、刑事立案和驳回起诉: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以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2、集资诈骗与驳回起诉:集资诈骗罪涉及的资金不是真正的借贷关系,也不是民事纠纷; 3、刑事犯罪和合同效力:涉嫌私人借贷或者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当然不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为筹集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可支付高额利息,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给非特定大多数人。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5、集资诈骗罪之一: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借钱炒股是非法集资吗 借钱炒股是不是非法集资,要看集资是否经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如果经过批准则不属于非法集资,否则即为非法集资。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这种行为即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特点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非法集资和借钱的本质区别如下: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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