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姓名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
释义 | 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损害后果和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情形包括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不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干涉姓名权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这些行为均构成侵权,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 法律分析 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包括: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2、行为人的过错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3、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具体情形又有哪些: 1、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 他人的姓名还代表本人的形象和尊严,应得于社会公众的尊重,不允许被丑化和侮辱。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侮辱他人,故意将他人的名字为自己的宠物或后辈命名,让他人产生一种受侮辱的感觉。这便是侮辱、丑化他人姓名的行为,构成侵权。 2、不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是正当的指示手段,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姓名。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予使用,也可以构成侵权。边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人。负有使用义务而不使用,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应称呼而未称呼。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人之姓名,否则其人之姓名权即受侵害。2、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间。 3、干涉姓名权 具体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使用和变更几种:一是干涉命名权。这种行为主要指干涉公民给自己命名。二是干涉使用权。姓名的使用,为姓名权专有,他人不得干涉。三是干涉改名权。姓名的变更,应由姓名权人自主决定,他人无权干预。 结语 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行为可以包括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行为人应以故意为要件,过失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损害后果可以由受害人列出特别的损害事实来主张权利。侮辱、丑化他人姓名以及不使用他人姓名也构成侵权行为。干涉姓名决定、使用和变更也属于侵害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修正): 第十五条 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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