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权转让期限受20年限制吗 |
释义 | 使用权转让期限受20年限制。 法律之所以规定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主要也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常,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租金的形式支付对价,而租金的标准会因租赁标的物周边的环境变化或市场供需关系变化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波动,甚至是较大波动。因此,若不对租赁的最长期限加以限制,就可能会出现明显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而该种情况也不必然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依法进行调整。所以这就需要法律对租赁期限作出一个限制,给予双方当事人一个重新调整租赁关系及对价的机会。综上所述,若双方在转让房屋使用权的过程中,对转让期限的约定超过了20年,则超过部分可能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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