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甲方与乙方签署的租赁合同 |
释义 | 租赁合同的主旨是:一、租赁合同中甲方为出租人,乙方为承租人,虽然法律条文未明确规定,但按照实践中的约定俗成。二、租赁合同可以提前解除,但需支付赔偿金,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三、房屋租赁合同可订立免责条款,双方有自由约定的权利,但格式条款应合理提示承租人,否则可能无效。 法律分析 一、租赁合同谁是甲方谁是乙方 以一般实践中来说,出租人是甲方,承租人是乙方。 按照租赁合同中的表述:出租人被简称甲方,承租人被简称乙方。 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还没有在合同中确定甲方和乙方的规定,我国法律条文中的关于合同相对方主体的表述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因为甲方、乙方的称呼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俗成的,所以直到现代也一直有沿用。 二、租赁合同可以提前解除吗 根据情况,一般可以根房东商量,但是如果签订了租赁合同的,提前解除合同一般是要付赔偿金的。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上可以订立免责条款吗 可以订立免责条款。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免除合同一方的某些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对方有义务遵守法律认可的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就是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订好的条款,而且该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协商。 拟定格式条款的出租人有义务以一种合理的方式提示承租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他的责任条款,例如,应当在合同中用不同颜色或者黑体字来打印免责条款,或者在订约的时候向承租人说明存在这个免责条款。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解释,出租人也有义务解释,否则该免责条款很有可能无效。 结语 根据一般实践和合同表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通常被称为甲方,承租人被称为乙方。然而,我国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甲方和乙方的身份。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可以与房东商量,但签订了合同的情况下,一般需要支付赔偿金。合同中可以订立免责条款,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免除某方责任,但格式条款需出租人以合理方式提示承租人,并解释清楚。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文,违约一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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