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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产品销售需要办理食品许可证吗
释义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要办许可证吗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还是需要注意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工商部门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一、什么是农业投入品?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是关系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依法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对于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限量值有明确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使用。如使用农药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量、用药次数等进行使用,以防止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除了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外,使用农业投入品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除了食品安全法外,还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作了规范。如《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时,应当遵守上述法规的规定。
    二、农产品销售渠道有哪些
    1、农户直接销售
    指农产品的生产者,通过农贸市场,将农产品直接卖给消费者的销售模式,即农户+消费者的模式。这种销售模式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省去了中间环节,从而可以获得比中间商参与更高的经济利润。但是这种销售模式需要农户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并存在供需不平衡的风险。
    2、多层中间商的销售模式
    指农产品的生产者通过中间商将农产品进行销售的模式。即农户+批发商的模式。这种销售模式主要适用于农产品相对集中的地区。中间商为获得高额利润,往往会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从而降低农民的经济利润。同时,农户不了解消费者的真正需求,会造成生产的盲目性,增加生产风险。
    3、以加工+销售为主的农产品销售模式
    指农产品的生产者将农产品卖给农产品加工企业,再有加工企业把农产品生产成其他商品,进行销售的模式。这种销售模式可以增加农产品的增值利润,变向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
    三、我是水稻农民合作社,想把大米做上包装销售,需要办粮食收购许可证吗。
    大米包装销售肯定是需要生产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米加工包装必须申办生产许可证。并对生产企业的厂房、设备、环境、人员、质检等方面作出了很严格的规定。 无厂房无设备,肯定不具备申办生产许可证的起码条件。现在解决的办法有两个:1,直接销售稻谷。2,委托有大米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工。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得申办营业执照,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然后与加工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并且经过公证。之后双方向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包装上可印自己的商标、地址、电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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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0:0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