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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防控陪护制度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每位住院患者原则上只允许一位住院陪人;手术室、产房等特殊限制区域不设陪护。
    2、疫情期间所有科室谢绝探视,如需传送物资,统一有陪护人员自行到医院门口拿取。
    3、陪护人员本人需身体健康,且需进行新冠流行病学史的调查,并签署《新冠疫情期间特别告知书》。
    4、严格筛查陪护人员信息,做好陪护人员流行病学调查、行程轨迹调查、体温监测(每日两次),具有以下任何一条情况者不得担任陪护:(1)2 周内有入境史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2)2周内有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及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3)发热、乏力、咳嗽、腹泻等症状者;(4)聚集性发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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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5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