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成都居民若无法正常扫健康码,可扫身份证。 为推动各地“健康码”互通互认,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了跨省份互认共享的三种实现方式: 1、在不改变地方现有“健康码”的情况下,通过跨地区防疫健康信息数据共享,在本地“健康码”中增加跨地区互认功能; 2、各地“健康码”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信息码”对接,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信息码”为中介进行转换,从而实现跨地区“健康码”互认; 3、未建设本地“健康码”的地区,可直接采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信息码”,同时结合本地防疫健康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