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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成都轻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包括什么
释义
    当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开启危险警示灯(双闪),提醒后方车辆注意并绕行;2.在车后放置危险警示标识;3.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确认对方是否为无牌车辆,驾驶员是否存在无证驾驶或酒驾行为;4.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以便日后向保险公司索赔;5.双方致电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告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损失情况,并获取报案号;6.得到报案号后,就可以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如果没
    法律分析
    当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应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立即开启危险警示灯(俗称“双闪”),以便提醒后方车辆注意并绕行,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其次,在车后放置危险警示标识,以便提醒后方车辆注意。
    2、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其中车辆手续包括:车牌、年检、行驶本及交强险等。确认对方是否为无牌车辆,驾驶员是否存在无证驾驶或酒驾行为,如果发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应立即报警,并且不能移动车辆。
    3、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一张可以说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张车辆发生接触部分的特写照片,最好把当事司机与车辆的合影也拍摄下来。
    以便日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有据可查,同时也可以避免对方车主“赖账”。并在双方就事故责任达成共识之后,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
    4、双方致电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告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损失情况,并获取报案号。
    5、得到报案号后,就可以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如果没有也可用白纸代替,但要注明事故情况、双方信息、明确事故责任,最后由当事人在纸上签字即可。
    6、双方互相确认联系方式,以便事后联系进行定损索赔。需要注意的是,单方责任事故需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定损索赔;双方同等责任事故则可到任意一方保险公司定损索赔。
    扩展资料:
    二、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并通知当事人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因此,成都轻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应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及时报警;其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场收集相关证据;接着,通知当事人到场;最后,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规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资格证书式样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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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3: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