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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四川成都市轻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释义
    当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开启危险警示灯(双闪),提醒后方车辆注意并绕行;2.在车后放置危险警示标识;3.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确认对方是否为无牌车辆,驾驶员是否存在无证驾驶或酒驾行为;4.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以便日后向保险公司索赔;5.双方致电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告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损失情况,并获取报案号;6.得到报案号后,就可以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如果没
    法律分析
    当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应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立即开启危险警示灯(俗称“双闪”),以便提醒后方车辆注意并绕行,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其次,在车后放置危险警示标识,以便提醒后方车辆注意。
    2、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其中车辆手续包括:车牌、年检、行驶本及交强险等。确认对方是否为无牌车辆,驾驶员是否存在无证驾驶或酒驾行为,如果发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应立即报警,并且不能移动车辆。
    3、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一张可以说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张车辆发生接触部分的特写照片,最好把当事司机与车辆的合影也拍摄下来。
    以便日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有据可查,同时也可以避免对方车主“赖账”。并在双方就事故责任达成共识之后,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
    4、双方致电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告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损失情况,并获取报案号。
    5、得到报案号后,就可以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如果没有也可用白纸代替,但要注明事故情况、双方信息、明确事故责任,最后由当事人在纸上签字即可。
    6、双方互相确认联系方式,以便事后联系进行定损索赔。需要注意的是,单方责任事故需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定损索赔;双方同等责任事故则可到任意一方保险公司定损索赔。
    扩展资料:
    二、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拓展延伸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轻微损失或者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保护现场: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不得移动或者破坏现场,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 报警: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3. 协商处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或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4. 保险公司赔偿:当事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在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护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维护交通秩序。
    结语
    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我们应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开启危险警示灯(俗称“双闪”),提醒后方车辆注意并绕行,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其次,在车后放置危险警示标识,以便提醒后方车辆注意;接着,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确认对方是否为无牌车辆,驾驶员是否存在无证驾驶或酒驾行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以便日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然后,双方致电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告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损失情况,并获取报案号;得到报案号后,就可以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或者白纸代替,需注明事故情况、双方信息、明确事故责任,最后由当事人在纸上签字;最后,双方互相确认联系方式,以便事后联系进行定损索赔。在交通事故赔偿程序中,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后,应在三十日内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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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