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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多少钱
释义
    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根据《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法律分析
    一、关于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的费用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二、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1、《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三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5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经营场所、停车场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汾汽车租赁经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登记证和备案证。
    3.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材料包括:
    (一)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三) 备案证明文件;
    (四) 保险合同复印件;
    (五) 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 管理制度和人员名单;
    (七) 资金实力证明。
    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机动车辆登记证和备案证。
    5. 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 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租赁的汽车符合国家标准,并随车携带行驶证、保险证等有效证件。
    7. 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处理承租人提出的异议和投诉。
    8. 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得存在违规操作、超速、超载、酒驾等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所租赁的汽车符合国家标准,否则将面临罚款、扣留车辆等处罚。同时,临汾汽车租赁经营者还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12-17)\t第七十条\t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12-17)\t第三十八条\t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12-17)\t第二十一条\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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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