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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视权一般一个月几次合理?
释义
    探视权的主旨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探视次数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决定,应考虑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利益。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权利,基于血缘关系和基本人权。探望权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有损害可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权可根据双方协商进行合法认定,如有损害可申请变更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探视权一般一个月几次合理?
    探视权一般一个月几次合理,在法律上并未规定,应当基于协商的情况而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中止探视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由此可见,探视次数是由父母双方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所决定的,各个家庭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进行判断。
    二、探视权的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对于探视权的认定,是可以基于双方协商的结果而定的,双方为了利于子女的成长,是可以就有关探视权进行合法的认定的,涉及到一方在探视时造成了子女损害的,或者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是可以申请变更探视的相关规定的。
    结语
    探视权的频率应基于协商,法律未规定具体次数。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次数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需考虑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权利,基于血缘关系和教育目的。行使探望权需有利于子女成长,法院可中止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探视权的认定可基于双方协商,如一方对子女造成损害,可申请变更探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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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