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的规定一个月几次? |
释义 |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法院可判定探视频率为每月一次或每周一次。如果探视对孩子成长不利或孩子明确不愿被探视,可向法院起诉中止对方的探视权。探视权是离婚后父母的法定权利,也是基本人权,有助于继续教育子女和情感交流。探视权行使应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否则法院可中止探视权。探视权的具体行使可根据离婚协议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以子女成长为原则进行裁定。 法律分析 一、探视权的规定一个月几次? 探视权的次数规定未在法律上明确进行规定,需要由双方协商进行认定。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二、探视权的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探视权的行使情况,可以根据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来进行认定,双方可以协商进行处理,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但相关情况都必须以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进行裁定。 结语 探视权的次数并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需要由双方协商认定。法院通常会判决另一方每月的单周或双周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孩子明确不愿被探视,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暂时中止探视权。探视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权利,也是一种基本人权,应以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进行裁定。双方应协商处理,如无一致意见可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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