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无业证明由区县以上劳动就业部门开具的。需要的材料如下: 1、在有效期内的劳动手册、失业证、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的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鉴证的无业证明; 3、办理无业证明需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 办理无业证明相关材料,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居委出具的在其辖区内无就业的证明材料一份,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近期照片一张,若代办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