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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民工死亡赔偿问题
释义
    农民工死亡赔偿金的主旨是为了维持被侵权人死亡前近亲属的物质生活水平,并同时安抚生者和补偿死者。死亡赔偿金是对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的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既是对生命权的尊重,也是对精神伤害的补偿。赔偿金的数额基于被侵权人的工资和人居可支配收入,以及丧葬补助金等因素计算而得。这些赔偿金是近亲属依法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从死者处继承来的。
    法律分析
    农民工死亡一次性赔偿如下:丧葬补助金为该地区六个月的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亲属;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为人居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外还有一些医疗费、康复费之类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意义在于维持近亲属与被侵权人死亡前大致相当的物质生活水平。死亡赔偿,是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而不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所以不存在“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是近亲属自身依法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从死者处继承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亡赔偿金亦兼具安抚生者和补偿死者两种因素。具体而言,死亡赔偿金基于公民的“生命权”受到损害而产生,但是在客观上表现为既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又给公民的亲属造成了心灵创伤。本来,按一般民事理论,主体不存在,相应权利也应消亡,但是毕竟生命权具有特殊性,正如前文所说的,“虽然在很多学者看来,任何试图以货币的方式对人的生命进行定价都是对人格尊严的一种贬低。但是在很多时候,无价的生命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定价才能得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因而,为了体现对死者生命权的尊重,需要也应该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物品,来表现死者生命的价值与意义。这既是道德上对于死者的尊重,同时也是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人格权)”的应有之意。同时,由于公民的死亡,也不可避免地给其亲属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而,依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也自然顺理成章。
    结语
    死亡赔偿金旨在维持近亲属与被侵权人死亡前的物质生活水平。其为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不涉及同命同价或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为近亲属的合法请求权,死亡赔偿金兼具安抚生者和补偿死者的双重因素。尽管对生命进行定价可能被视为对人格尊严的贬低,但为了尊重死者的生命权,以金钱或其他方式体现其价值与意义是必要的。同时,由于死者的离世给亲属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加害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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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5: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