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处罚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其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知情。此外,当事人还有陈述和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赔偿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申诉或者检举权。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法律分析 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其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知情。 2、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要求举行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5、请求赔偿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二、什么是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三、知情权的范围 作为知情权的热心主张者至少包括: (1)取得信息的权利 (2)不经事前控制而印刷的权利 (3)印刷而无须担心非经正当程序受到作为知情权的热心主张者,美国的威金斯认为,该权利至报复的权利 (4)对于报道而言接近必须的设施与资料的权利 (5)传播信息而不受政府或者无视法律活动的市民的干涉的权利。 拓展延伸 知情权、申请权与赔偿是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有权获得与其相关的信息,包括罚款数额、处理结果等。同时,被处罚人也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处罚人往往面临着申请困难、赔偿难的问题。一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存在过度使用罚款、不按法定程序操作等问题,导致被处罚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权益。 因此,对于被处罚人来说,了解知情权、申请权与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规范,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其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知情,其中包括取得信息的权利、不经事前控制而印刷的权利、印刷而无须担心非经正当程序受到作为知情权的热心主张者、对于报道而言接近必须的设施与资料的权利、传播信息而不受政府或者无视法律活动的市民的干涉的权利。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还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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