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能不能设置成永久的呀,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地役权不能永久设置,其期限可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剩余期限。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要求登记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未登记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地役权不能设置成永久。地役权的具有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拓展延伸 地役权的设立与限制条件:法律规定与实践解析 地役权的设立与限制条件涉及地产法律的规定与实践解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地役权是一种权益,赋予土地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特定利益的享有和行使权力。然而,地役权的设立并非可以永久进行,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地役权的目的必须合法、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等。此外,地役权的设立还需要考虑土地用途、所有权人的意愿等因素。在实践中,各地根据具体情况会有不同的解析和执行方式。因此,对于地役权的设立与限制条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考虑具体情况进行解析与实践。 结语 地役权是一种土地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特定利益的权益,但其设立不可永久进行,需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合法目的、明确约定、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等。同时,地役权设立需考虑土地用途和所有权人意愿等因素。在实践中,各地会有不同的解析和执行方式,因此需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解析与实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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