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和合同上登记的面积出现差异时,买卖双方如何处理? |
释义 | 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差异的处理原则:差异值±0.6%以内不补偿,±0.6%以上至±3%以内按单价多退少补,超过±3%可选择退房,退款应在30日内全额退还购房款及利息。 法律分析 根据买卖双方合同的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拓展延伸 处理房产证和合同面积差异的解决方案 当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与合同上登记的面积出现差异时,买卖双方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双方应当仔细核对相关文件,确保没有错误或遗漏。如果发现差异,可以尝试与房产管理部门或开发商进行沟通和协商,提供相关证据并解释情况。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程序和权益保护措施。最终,如果需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包括仲裁或诉讼。重要的是保持沟通和合作,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维护。 结语 根据买卖双方合同的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时,双方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差异值在±0.6%以内,不作任何补偿;2、差异值在±0.6%以上至±3%以内,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3、差异值超过±3%以上,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在处理差异时,双方应仔细核对文件,沟通协商,并在需要时寻求法律援助。重要的是保持沟通和合作,确保双方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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