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权利归属不同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 二、权利主体不同 表演权的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编剧),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是演员或者演出单位。 表演权的主体是作者,具有唯一性;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演员或演出单位,其不具有唯一性。 有时这两种权利也会产生重合。如原创型歌手,歌曲由其演唱,另一方面他又是词、曲作者,那么这名歌手既享有表演权又享有表演者权。 三、权利客体不同 表演权的客体是作者的作品本身,表演者权的客体是现场的表演。 表演权是固定的文字,它具有阅读性及表演性;表演者权是生动的活演出,它具有鲜活性及欣赏性。 四、权利内容不同 表演权是著作权的一种,包括对作品的现场表演及机械表演两种权利(财产权);表演者权是著作权邻接权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表演权包括以下内容: (1)表演自己的作品 (2)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 (3)公开传播作品的现场表演 (4)授权他人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 表演者权拥有以下权利: (1)表明身份权 (2)保护表演形象权 (3)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 (4)许可录音录像权 (5)许可复制、发行权 (6)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 五、相关法律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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