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签合同离职后不发工资如何处理 |
释义 | 没签劳动合同离职后不发工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都属违法行为,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法院解决。未签合同但不发工资,可投诉解决或通过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或起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工作证、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和证人证言等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单位违规拖欠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投诉。 法律分析 一、没签合同离职后不发工资如何处理 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后不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法院等机关来进行解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离职后不给工资但是也没签劳动合同如何办 没签合同不给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 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解决。 投诉的解决的优点是,一旦用人单位是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通知的,如果没有特别的原因,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压力下就可能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这样劳动者可能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解决拖欠的工资问题。因此,这种方式在处理拖欠工资时,一般情况下可以首先选择。但是,如果劳动者的请求复杂的,如涉及经济补偿、赔偿金等,需要具体认定的,则可能劳动行政部门也无法解决,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程序。 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通过劳动投诉无法解决的,劳动者只能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纠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必须要先经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除一裁终局的裁决,单位不能起诉的外,其它裁决任何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没有签订合同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材料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结语 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法院等机关,劳动者可以维权解决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后不发工资的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单位不按期或不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报酬、补偿差额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逾期不支付,还可以要求单位按一倍以上50%以下的标准计算赔偿金。对于离职后不给工资但也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劳动者可以凭借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单位违法拖欠工资或其他费用的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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