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可以不离或不让对方看孩子吗? |
释义 | 离婚后,非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双方应协商解决探视时间、次数和期间等问题。如果非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中止原因消失后,探望权应恢复。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也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应就就孩子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期间等问题进行协商。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则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拓展延伸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及解决方案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在离婚后,父母通常需要就孩子的生活、教育和福利进行协商和决策。首先,法律通常倾向于保障孩子与双方父母的亲密关系,因此,共同抚养的安排被认为是最有利于孩子的。然而,如果存在虐待、忽视或其他不利于孩子的情况,法院可能会考虑剥夺一方的抚养权。解决方案包括与律师协商、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制定详细的抚养协议以及遵守法院的裁决。最重要的是,父母应该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尽可能达成互相合作的共识,确保孩子得到稳定、爱与关怀的成长环境。 结语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双方应协商探视时间、次数和期间。如探望会对子女不利,可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复杂,需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保障孩子与双方父母的亲密关系被认为最有利。最重要的是以孩子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达成互相合作的共识,确保孩子稳定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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