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 |
释义 | 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一、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一)担保物权的设立 1、条件: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反担保 (1)反担保的概念: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2)反担保的形式: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 (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 1、一般效力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2、担保财产的代位权:担保物权的担保效力给予担保财产的代位物。 3、债务转让中担保担保物权的效力。 4、不同担保形式之间的关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抵押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具体的追偿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抵押担保的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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