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释义 | 如果是作为单位的驾驶员在完成公务之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被交警认定为全责的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驾驶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从以上的相关条款中不难知道,作为单位的职业司机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还是应该由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要是单位车辆购买了双险,还是应该依照正常的理赔程序进行。当然,作为单位驾驶员如果单位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话,是要对司机进行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的。这是企业管理所必需的,我就知道,如果是司机在有责的前提下,发生交通事故还是要承担事故费用的10%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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