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积金提取间隔一年一次。 第二次提取时间应以前一次得到款的月份为准至少1年以上方可办理。 首次提取公积金,有银行贷款合同应递交的证明材料如下: 1、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在校双职工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写有夫妻二人姓名或子女姓名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裁剪后贴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相应位置; 5、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表格请在国资处网页上下载。 第二次提取对象及应递交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第一次提取时已交银行贷款合同的,本人到贷款银行打印最近3个月的还贷明细表(盖鲜章); 2、身份证复印件,裁剪后贴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相应位置; 3;在校双职工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4、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表格在国资处网页上下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