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提取人(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审核,单位出具《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在管理中心预留印鉴; 2、提取人持《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以及相关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提取手续;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同时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单位加章,个人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凡委托他人办理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受托人承担。 法律依据: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六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应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或为职工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