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除婚约后,订婚彩礼应归男方所有,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不需返还,但剩余部分需返还。根据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如果未登记结婚,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未缔结婚姻关系则条件未成立,应返还。解除婚约后,订婚彩礼应返还给男方。如果双方已同居,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不需返还,但需返还剩余部分。根据《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最终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应返还。彩礼实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解除婚约后,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条件未成立,赠与应撤销,故彩礼应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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