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自诉无罪辩护词有几部分组成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刑事自诉无罪辩护词的四个部分以及自诉案件的范围和审理期限等相关内容。刑事自诉无罪辩护词包括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四部分。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法律分析 一、刑事自诉无罪辩护词由哪几部分组成? 刑事自诉无罪辩护词由四部分组成,其写法如下: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有明确的审理期限规定。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刑事法庭不是可以胡搅蛮缠的地方,所以,专业的律师不可能一味听从代理人的意见,直接做无罪辩护,辩护人到底是从哪方面认定被告方根本就不构成犯罪的,相应的参考依据在不了解案情的时候,不管律师的水平有多高,也给不出任何的辩护理由的。 拓展延伸 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特定犯罪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包括: 1.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2. 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 重大毒品犯罪; 4.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如果满足上述犯罪行为之一,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结语 刑事自诉无罪辩护词由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四部分组成。其中,前言部分主要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和案件的基本观点;辩护理由部分从事实、法律和被告的认罪态度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结尾部分归纳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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