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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与营业执照同名是否涉及侵权?
释义
    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侵权,但未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可能侵权。已核准的公司与商标同名不侵权,但违反商标法第57条构成侵权。网站名称注册享有专有权,禁止在已注册网站上使用相同名称。商标法规定了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商标标识等。给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也属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1、已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存在侵权。但未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可能侵权。
    2、已经核准的公司与商标同名虽然不存在侵权,但违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违法使用商标构成侵权。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网站所有者对其所注册网站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在其所拥有的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名称。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拓展延伸
    商标与营业执照同名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
    商标与营业执照同名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涉及到商标法和工商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标识,而营业执照则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当商标与营业执照同名时,可能会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和误导,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若商标与营业执照同名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性,涉及到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近类别,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受侵权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使用同名商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注册权优先于营业执照登记,因此,商标持有人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结语
    商标与营业执照同名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涉及到商标法和工商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标识,而营业执照则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若商标与营业执照同名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性,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受侵权方可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使用同名商标并承担法律责任。商标持有人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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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