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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肥的孕妇产假到底几个月
释义
    一位民营房地产企业员工在生下宝宝前一个月请了产假,但只得到了90天的假期。她认为自己应该可以享受更多的假期,因为她是晚婚晚育的第一胎并且是剖腹产,可以增加15天产假。作者询问这个产假的天数是否是国家完全强制性的,如果公司只给请90天,她该怎么办。此外,她提到如果有难产或多胞胎生育,会增加产假15天。如果公司不遵守这些政策,可以向所在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法律分析
    我是一家民营房地产企业员工,在生下宝宝前一个月请了产假,但是只得到了90天的假期。不过,我其实是晚婚晚育,我的第一胎,而且我的分娩方式是剖腹产。根据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妇女可以享受15天的产假,而剖腹产的妇女则可以增加15天。因此,我认为我应该可以享受更多的假期。请问这个产假的天数是国家完全强制性的还是可以根据当地及公司情况来请我这种情况到底能休多少产假如果公司只给请90天怎么办
    需要注意的是: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至于破腹产暂时没有增加产假的规定。
    晚婚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证享受产假相关政策规定。
    第一、晚婚晚育延长产假30天条件: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如符合条件的可以延长产假30天。
    第二、领取独生子女证延长产假条件: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
    如果你未享受到应该享受的产假时间,可以向所在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晚育和独生子女证能享受产假。晚育是指女职工年满28周岁晚婚晚育,而独生子女证是指已经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其中,《劳动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因此,晚育和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在生育时可以享受相应的产假。
    结语
    作为一个民营房地产企业员工,我在生下宝宝前一个月请了产假,但只得到了90天的假期。我很困惑,因为我符合晚育和独生子女证的条件,而且我的分娩方式是剖腹产,根据规定,我应该可以享受更多的假期。请问这个产假的天数是国家完全强制性的还是可以根据当地及公司情况来请我这种情况到底能休多少产假?如果公司只给请90天,我该怎么办?如果我没有享受到应该享受的产假时间,我可以向所在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t第十九条\t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t第三十九条\t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12-10)\t第三条\t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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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6:43:42